文档介绍:西陵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债务管理,规范我区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事业单位举借和偿还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债务,是由全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举借,需由区财政或使用单位部门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和事业单位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区财政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的债务监督管理。区审计局依法对债务进行审计。第五条举借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防范风险、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举借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单位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第二章举债申请与偿还程序第七条举借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第八条经区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举借的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第九条区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不得做债务的担保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债借贷进行转贷的除外)。第十条区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事业单位举借债务的,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区财政局提出本单位下年度举借债务的规模方案,经其初步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应当在批准的规模内举债。第十一条申请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向区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一)举借债务申请书;(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财务报表;(四)区财政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举借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四)还款计划和举借债务对财政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的影响;(五)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复审,再报区政府批准。第十三条使用债务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以下称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第十四条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第十五条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向区财政局提交可行的还款计划;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区财政局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六条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当告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债务的行政责任。第十七条在使用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区审计局应当对最终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还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第十八条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第十九条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区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按规定向区财政局和审计局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第二十条最终债务人必须在使用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区财政局、审计局提交使用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