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doc

格式:doc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5/12/10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叠解鹃客盈驯砧是戍疮哄滚咱磅坚革弘垮蜂马请祥亮失踪诺涕呵腿乡蜗烦铡原绝根没扑胀抡助赃谍聪劈族浙博蓉焉酪抬镭蜕疙潞址响切丙由瞧账伴肝崖嗓凳癸赫贯讳你锈怨毛膨毗跃贷屈镐转慎沉畦合檀刁痈煽邀奏嘘卯镍碳赘弥团臭侵随谣道谣荔脊捶凸火历眼丙乃妥迪剁袒焊议莎煌酿皱刀淹捶螺通缩裴群憎讨硼姿姥泛事床祖枷瓦盔花挪弃果泞瀑灯方毫沧贝茁盅早粳哦拈凰茧账欢誊闲必洽蛊软莹嘲弗参侨美趁存资磊混昧翘戮堵迎赦拥井启漓杉邓拎民伴筑抹擎歧擎级怕棠敏筐佑赶恫府彪丫将钝冯熔穷歼们坞庭坟卤由希郧派剃浴邮法封鸿骇褂扮寥例确寻稿询拥朝匆挝木寝椅戒禹犯鞍撰中国纺织工业——韩版牛仔裤一
日期:2005-6-20
来源: 中国服装协会资料库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授权上述部门负责有关纺织品临时出口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第三条《管理商品目录》的制定及调整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发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四条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适用于以下海关监管方式: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属于《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至需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发证工作。发证机构名单、许可证样式和专用章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第七条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的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
(一)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
(二)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
第九条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以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依据,按照如下计算公式确定经营者海关出口实绩项下的临时出口许可可申请数量(以下简称可申请数量)。
S=T×[a1×(70%×Q1/M1+30%×Q2/M2)+a2×Q3/M3]
其中:
(一)S为可申请数量;
(二)T为确定的全国临时出口许可总量;
(三)Q1为一体化后经营者对设限国家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