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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刑法司法解释
姓名:辜志珍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学·刑法学
指导教师:马长生
20080401
摘要刑法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巨大的作用。然而,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我国有少部分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着侵犯立法权、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等问题重点分析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现存的有关不合理现象。刑法司法解释是法定有权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对刑法应用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阐明。刑法司法解释的特征:法定性、限制性、普遍性、抽象性、解释程序严格性。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刑法规范。司法解释的主体不仅要对文本中的字义进行解释,但更重要的则是为待处理案件找出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实际上,刑法规范只是刑法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而并非其全部内容,案件事实也应当是刑法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刑法司法解释的目标是整个刑法司法解释理论的逻辑起点,也是解决其他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的关键,而刑法司法解释的限度则关系到具体解释的合理性、科学性问题。在刑法司法解释中,解释的目标与限度也应该是一个和谐一致的有机整体,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刑法司法解释的理想模式,从而避免刑法司法解释的混乱。但是,由于刑法司法解释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中外刑法学界对刑法解释的目标、限度等问题的认识上并未达成一致,并且这些历时久远的争议一直延续到今天。刑法司法解释应该追求“解释结论正确性、合法性、合理性’’这一目标,但是在判断这一目标是否达到的标准上,一
理论界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关于确定这一标准的观点,概括起来大致有“立法原意说”、“客观需要说”以及“折衷说’’三种观点,笔者倾向于“客观说为主,主观说为辅”。同时,在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自律原则和可预测原则。我国当前实行的是“二元一级”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权进行刑法司法解释。一直以来,对检察院是否应该享有刑法司法解释权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享有刑法司法解释权。完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应当采取的措施: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建立和完善刑法司法解释的监督机制、严格遵循刑法司法解释程序、树立程序价值理念、统一刑法司法解释的形式、强化刑法司法解释的公开程度。关键词:刑法司法解释,解释对象,解释目标,解释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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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多目骖∥οθ。珍∥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妻志、诊已稚彳∥⒈C芸冢琠径⋯⋯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士幢蕴细罗年夕月眨/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⒉槐C茑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本人郑重声明:昕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湖南师范大学。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倦阅。本人授权湖南师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学位论文属于作者签名:导师签名:舷嘤Ψ娇蚰诖颉皛/’’日期:知口瓿г在一
言引意义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它对刑法司法解释有着根本性的制约和权威性和延续性,立法不可能朝令夕改,用合法的、有效的司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是准确适用刑法的关键环节之一,刑法司法解释是对刑法规范蕴涵的阐述,刑法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主要是因为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而现实生活是瞬息万变的,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干变万化的具体案件,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其次,刑法条文又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为了使司法活动能够适应犯罪态势的客观变化,可以在条文内容允许的条件下,赋予其一定的新含义。但我们首先要明确,作为一种有目的的司法实践活动,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要受到一定观念的支配和指导,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具有标志性指导作用。法律的局限性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由客观世界的存在及变化的无限性以及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所决定的。为了确保法律的弥补立法上的不足是十分必要的,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合法的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并不是互相对立的,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合理的司法解释有助于刑事司法过程中维护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沟通刑法规范与具体案件审理之间桥梁的刑法司法解释必须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司法解释,才能做到防止司法权任意侵犯立法权,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