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doc

格式:doc   大小:33KB   页数:7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doc

上传人:luciferios04 2019/7/31 文件大小:3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涉嫌抢劫罪辩护词董振宇基本案情: 2009年1月6日,刘某、樊某、李某(在逃)等四人驾驶一红色面包车至某市,在一出租房内对杨某等8人实施抢劫。抢劫现金416元,手机8部。案发后三部手机已有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价值210元。其余赃款已挥霍。 2009年4月21日某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刘某、樊某三人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四人事前预谋,虽分工不同,但都积极参与,均系主犯。本辩护人提出樊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2009年5月31日某市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认定:樊某“系从犯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后,某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附: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樊某的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对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樊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与威胁,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其只是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他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樊某系从犯。从另一角度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案被告人樊某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从这一点来分析,樊某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创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二、樊某没有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口头向任何被害人表明军警身份的行为。没有加重情节。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樊某没有与任何被害人见面或语言接触。他只是把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然后在外边等着。其他被告人与两名被害人出来时,犯罪已经既遂。三、樊某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1)樊某在去犯罪现场途中曾提出“不去了”,经其他被告人怂恿,虽然勉强答应,但提出:自己不进去。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2)樊某到案后,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3)其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4)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缺乏认识。总之,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樊某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后,对合议庭表示感谢辩护人:董振宇律师 2009年5月21日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辩护词董振宇案情简介: 田*等10人自2007年11月24日至2007年12月20日,短短二十余天里,先后抢劫十二起。2008年9月26日*检察院对田*等10人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因田*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又没有给其请辩护人。法院依法为田*指定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董振宇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出庭辩护。辩护词如下: 田**涉嫌抢劫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辩护人根据法院的指定,被告人田**同意,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为被告人田**辩护。针对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