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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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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8/1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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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属于地方行政法规,199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此法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了法律的保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国发〔1998〕4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桂政发〔1999〕61号)精神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 (一)“基本水平”,即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广泛覆盖”,即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双方负担”,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统帐结合”,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为主,以实行单建统筹为辅。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支付和管理。第三条梧州市辖区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直、区直、外地驻梧单位及其职工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市本级统筹和县(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统一的实施方案,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第四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相关办法执行。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规定执行。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梧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二)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以及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的审定。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查处各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五)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调解基本医疗保险事务中的有关纠纷。第六条梧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以下简称医保管理所),是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办理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三)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