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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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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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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精简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
河南省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
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业主欠费清交等事项进行约定。
原物业服务企业和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做好交接工作。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绝办理交接或拒不撤出。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接管。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约,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续约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告知对方,并提前三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物业服务技术标准、服务规范;
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确保消防等公共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建立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监督电话,定期听取业主有关改进和完善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服务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物业的具体定价形式,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上街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发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十四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代为业主办理水、电、气、暖分户计量设施注册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有关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