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书作文之法律意见书范文法律意见书范文【篇一:法律意见书范本】法律意见书范本法律意见书致: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8、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9、您提供的本案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10、您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与事实依据,特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三、您应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8、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最终检验或鉴定的相关文书;9、凡是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当然,所有证据材料均必须有原件。四、本案的法理分析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如下:1、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因学校疏于管理,没有严格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监管和保护义务,引起学生死亡结果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本案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按照我国《民事通则》第98条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国《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再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3、本案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1)、本案的地域管辖(2)、本案的级别管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不属于法定的重大案件,一四、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1、关于本案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意见:(1)丧葬费数额为2005年度温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那么在本案中,您请求丧葬费的标准应当以温州市2005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6倍来计算确定。(2)死亡赔偿费数额为2005年度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年标准计算。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3)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你们作为亲属实际支出的发票和凭证为准。最后需要提示的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5条之规定: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而您所在的温州市是属于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计划单列市,因此上述数据应当以温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数据作为计算基准。2、关于本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意见:(一)精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生理上的损害主要是侵犯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各部分所造成的肉体上的痛苦;心理上的损害主要是对权利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进行伤害造成受害人心理上产生恐惧、不安、愤怒、焦虑、悲伤抑郁等不良心态。(二)确定本案的赔偿原则和标准。(1)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目的具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的原则,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数额,因此法庭要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就必须在以这三大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必须先要与赔偿【篇二:专业法律意见书范本】法律意见书渝xx()法见字第号致:北京市公司xxxx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合法注册的从事中国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依据贵司与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之委托,本所指派xx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司转让持有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90%股权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阅了贵司提供的下列文件之复印件,包括:1、a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a公司章程;3、a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