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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unde113 2014/1/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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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毕 业 论 文
论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
班级:法071班
姓名:李成涛
学号:3070731013
指导教师:王宇红
一、选题的意义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行为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和发展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而私人执行制度也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个体利益方面起了显著的作用。我国《反垄断法》虽就私人执行制度做了规定,但是相关条文较为简单,操作性不强。有必要借鉴外国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逐渐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法私人执行制度。
二、摘要和关键词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作为反垄断法执行不可缺少的匹配力量,它是由私人发起并主导的执行。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机制是公共执行的有益补充和必需矫正,能够促使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我国《反垄断法》仅有一个条文涉及到私人执行制度,且规定比较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不符合世界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立法趋势.
关键词: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损害赔偿
三、正文
1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概述
本章主要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概念,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区别入手,找寻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准确界定,分析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制度价值,同时也分析了私人执行在运作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一,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和公共执行的区别
(1)主体不同。私人执行的主体为自然人或法人,例如经营者、消费者,还可以是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公共执行的主体为反垄断行政主管机关。
(2)主要目的不同。私人执行的最初动因一般出于保护个体利益,但客观上常常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能够看出,公共执行的发动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3)方式不同。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方式是由私人发起并主导,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公共执行反垄断法的方式则是反垄断行政主管机关通过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方式执行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局限性
(1)威慑过度。“威慑过度”是指法律制裁的力度与违法行为的恶性不成比例,不但使个案中的被告承担了不公平的法律责任,而且致使当事人采取过度的违法预防措施,出现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的现象。因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机制不仅可以遏制那些属于违反反垄断法内核的违法行为,而且也可能遏制那些对竞争也许有益。由于现代公司管理层倾向于厌恶风险,担心高额的损害赔偿,这将导致公司管理层逃避那些尽管是允许的,但也许属于足够靠近那一将合法行为与那种引发诉讼的违法行为进行区分的神秘界线的行为。
(2),执法过度。这是因为基于高额的损害赔偿金等因素,私人发起反垄断法执行的动机不总是正当的。“在一些反托拉斯案件中,尽管损害很少或者没有损害,原告和他们的律师仍然热衷于提出毫无根据的诉讼,试图利用反托拉斯法获得损害赔偿或提高协商解决的赔偿数额。诉讼的不确定性,高昂的诉讼成本,随之而来可能发生的大量信息的披露等等对被告的不利后果,常常使得那些即使确信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望而却步。”甚至,私人当事人利用私人执行机制对反垄断法进行利用,以此谋求其在正常市场竞争中难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机制会被别有用心的主体滥用,作为追逐私人利益,甚至是妨碍、限制竞争的手段,造成经济的无效率。
2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现实考察
目前从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发展情况来看,美国相当发达,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在美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因此美国的制度模式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的有效运行需要一系列相关制度的支撑。本章以美国经验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美国私人执行制度的运行环境及其内在逻辑,也对其他若干国家的竞争法律对于私人执行的最新回应作出相应的梳理和探讨,从中得出对我国有用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