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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的房产能否强制执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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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的房产能否强制执行.docx

上传人:pppccc8 2019/8/2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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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的房产能否强制执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张某诉李某房产强制执行案案情简介:李某借张某款3万元到期未还。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某还款。张某胜诉,但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履行付款义务,于是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李某的一处房产偿还欠款,执行人员便将该房产查封。该房居住人王某提出异议,称该房是其合法财产,不是李某的财产,要求解除查封。经查证,该房是王某2年前花8万元从李某手中购买的,,其他5千元约定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付清。因为后来李某下落不明,所以该房过户手续尚未办理。案件争议点:王某所提的异议是否成立?法院能否执行该房产?观点一:王某所提异议成立,法院不得执行该房产。因为该房屋李某已在2年前卖给王某并交付,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作为买卖合同的债权人,张某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两个债权是平等的,都应当同等的受到法律保护,法院不能为保护一个债权而损害另一个债权。观点二:王某所提异议不成立,法院得以执行该房产。因为该房屋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转让无效,房屋产权没有转移,该房仍然属于李某财产,既然房屋仍然归李某所有,法院就可以拍卖房屋,用拍卖所得价款偿还李某欠下张某的债务。我认为观点二正确。具体评析如下:一、买卖房屋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是否有效,王某能否成为买卖合同的债权人?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民法通则》笫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房屋的买卖关系出自王某和李某真实意思,买卖双方也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的合同有效。房产的甥记过户手续只是物权变动的要件,而非该合同生效的要件。王某依据买卖合同为李某的合法债权人之一。具体原因如下:首先,依据《合同法》笫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進、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从这一条规定看,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要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生效的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但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买卖房屋合同口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生效。其次,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笫9条的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手续时,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这里作为产权登记证明的买卖合同一定是有效合同,因为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更不能作为产权登记证明。可见,因未办理产权过户而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逻辑和基本原理。买卖行为与登记过户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买卖房屋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与买卖合同的效力无关。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乂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