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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管理办法海船舶201245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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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管理办法海船舶2012454号.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8/2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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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管理办法海船舶2012454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12]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船舶身份识别,规范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现将《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识别号存储于芯片内并喷印在标签表面,目前阶段专门用于船舶身份识别。各单位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核对读卡器读取的数据信息与标签表面喷印信息、船舶登记证书记载信息是否一致。    二、我局将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的船舶分批次制作和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各单位收到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后,应登陆船舶卡管理系统,在船舶电子标签模块下签收和管理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三、各单位要做好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的分发工作,做好领用台帐,确保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准确、及时的发放到相应船舶。    四、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分发与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О一二年七月二日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身份识别,规范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提高海事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是由海事管理机构发放给船舶,存储船舶识别号等相关信息,专门用于船舶身份识别的电子标签。第三条船舶标识电子标签适用于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的船舶。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的主管机关。中国海事局指定的制卡机构(以下称制卡机构)负责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的制作。各船舶登记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每一艘船舶只能持有并使用一张船舶标识电子标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不得转让或转借其他船舶使用。第六条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由值卡机构统一制作,并邮寄至船舶登记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收到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后,应及时在系统中签收并发放至相应船舶。第七条船舶收到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后,应及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挡风玻璃的右上方,特殊情况下可以粘贴在船舶驾驶方向右侧上方或者其他显著位置。第八条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随船携带,不因船舶转港、所有权转移或其他信息变化而转移或变更。第九条船舶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污损、残缺或不能读取信息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丢失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十条申请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换发、补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换发/补发申请书》;(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尚未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提交船舶建造合同或买卖合同);(三)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五)原船舶标识电子标签(适用于换发)。第十一条船舶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省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换发或补发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十二条省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