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2005)苏同律股字(36)号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部门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为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双方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就贵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要求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该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贵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1999年5月24日,经贵公司创立大会决议通过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9)4号]文批准,贵公司由原江阴市华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7月13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发字(1999)81号]文,批准贵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1999年8月10日,贵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股3,500万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000936,股票简称“华西村”。2003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发行字(2003)100号]文,核准贵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4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03年9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述转债于2004年3月1日进入转股期,截止2005年9月21日,贵公司尚有39,。目前,贵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持有注册号为[320000110447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法定代表人为孙云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纺织品、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服装制造、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后经营),热电站,“华西村”牌系列卷烟批发。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服务。经核查,贵公司已通过2004年度工商注册年检。根据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截至2004年12月31日,贵公司资产总额为2,171,967,,股东权益为699,203,。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之异常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流通股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