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县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县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6年4月2日作出的《甸阳镇人民政府来访问题处理意见书》(甸政访复〔2016〕2号),向XX县县委政府信访局申请复查。我局接到信访局转来的复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结。
经查明,1983年土地承包到户时,你户承包得英村多块土地,其中一块地名为路脚。1994年英村一、二组因建盖老年协会没有地点,当时英村一组组长杨品、村民杨绍礼、杨绍祝、王秉忠四人与你户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你户同意英村一、二组在自己路脚的承包田上建盖老年协会;由英村一、二组负担自己应上交的公粮450斤/年。(并且负担的公余粮已分摊到两个村民小组的每户人家),自1994年开始你户就未交过公粮。后于1998年英村集体将老年协会土地及附属设施以18000元的价格调整给王淑明户管理使用,王淑明户于同年的2月10日缴纳给老年协会房15000元,之后又缴纳给老年协会1500元,并约定剩余1500元待集体将房产证等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再另行支付。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农民不再上缴公粮。另还查明:你户在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在承包合同书中载明该地块(机耕路脚),,,,后杨家文户又将其面积调换给本村村民杨远户建房,而在1996年土地续签换证时,,从该地块中可以看出,在1996年的续签换证时用于老年协会建盖房屋的地块已经不在你户的承包面积里面了。1998年,因集体硬化路面的资金紧张,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