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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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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pppccc8 2019/8/4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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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宜丰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宜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第三条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第五条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开发建设权限。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 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三) 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实施;(二) 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 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布局;(四) 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五) 负责协调、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六) 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安商工作;(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展的经济评估报告;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第七条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第八条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以及操作。第九条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园区土地规划、征收、报批、岀让、发证与管理工作。第十条园区土地利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为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行政划拨等。土地出让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价不低于规定的宜丰县工业用地的最低岀让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时间从签订土地岀让合同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园区内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以安置工业企业为主,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别安排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业用地。第十二条严格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园区周边相关村组建设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以上建设要先报园区审核,再报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一) 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积率控制在之间,绿化率控制在23%—30%,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下。(二) 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必须在80万元以上,压滤机滤布厂家产出密度亩均年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同时,土地出让按投资规模分档,即2000万-5000万元为一档,5001万元-1亿元为一档;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外资按外汇实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在规定实施前,以零出让获得的土地,需要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按现有最低标准补交出让金。(三)企业用地实行保证金制度。企业入园用地按面积大小向园区交纳用地保证金:30亩以下(含30亩)交10万元,31-50亩交20万元,51-100亩交30万元,101-200亩交50万元,201-500亩交100万元,501亩以上交200万元。用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第十四条防范园区土地闲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