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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办事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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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办事程序.doc

上传人:12345 2019/8/5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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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办事程序.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办事程序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计[1993]129号) 办理收费:无收费依据:无办理流程: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受理申办材料,省教育厅派专家考察,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报省政府审批办理时限:每年的9―11月份受理,下年度2月底前答复  办理材料:申报材料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向省政府申请的请示和可行性论证材料;  2、申办者情况; 申办者为非国有企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的,需出具法人执照、资信等级证明、现业务经营范围及办学意向等方面的背景材料,两个以上组织合作办学的需有合作办学协议。申办者为公民个人的需出具身份证明、经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 3、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请示和所在地市政府初审意见; 4、拟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包括学校名称及地址、学校宗旨、培养目标、规模与专业设置、学制、招生生源面向等; 5、用地意向证明或有关用地权属证书; 6、建校资金及其验资证明,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其证明文件;  7、临时租用土地、房舍和实验实****设施、图书资料的契约。 8、已具备的办学条件及拟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及其资金投入计划,基本建设规划需出具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9、学校章程; 10、实行董事会制度学校的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各自的资格证明文件; 11、校长人选及资格证明; 12、拟聘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专职教师名册(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现服务单位,现所在学校人事[师资]管理部门同意调出或兼职的聘用合同); 13、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相关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略) 2、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办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维护民办高等学校的全法权益,完善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高等教育布局、层次、科类结构的改善。第四条民办高等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民办高等学校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人才。学校要建立共产党、共青团和工会组织,以及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第六条民国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国家承认学历。民办高等学校应对毕业的学生提供就业指导。第七条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办学宗旨。其财产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进一步发展。民办高等学校的校办产业享受和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同样的政策。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八条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应有别于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学校,从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第九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配备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