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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政办〔2011〕204号社区用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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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政办〔2011〕204号社区用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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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政办〔2011〕204号社区用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余政办〔2011〕204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用房的通知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深化社区建设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建设步伐,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落实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地解决社区用房问题。采取政府支持、部门配合、资源共享、社会资助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快社区硬件建设,落实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实现集中、达标的目的。二、功能配置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落实社区用房是社区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社区用房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并由社区正常使用。社区用房的产权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社区的办公、服务、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服务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用房。社区配套用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社区用房的维修、改造由其所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三、基本标准社区办公、服务、活动用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标准配备。所有城市社区服务中心按达标建设要求,即管理、服务和活动用房达到6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即“一门式”服务大厅不少于50平方米。社区用房规划必须集中在一楼和二楼,并且在一个地方设置,不得将社区用房安排在住宅小区围墙内。四、。现城市社区(包括撤村建居社区和新建住宅建立的社区)要严格按照1000—3000户左右规模的要求设置。各街道、镇乡要按照功能完善、便于服务与管理的要求,并充分结合社区布局现状,抓紧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社区(撤村建居社区、新建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等服务设施规划,确保本辖区范围内社区管理无“空隙”、新建住宅无“飞地托管”现象,通过提前规划,确保落实社区用房。。在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拔前,由镇乡、街道根据社区用房规划,就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提出书面意见,由规划部门明确后,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拔的前置条件之一。新开发小区在规划审批前,镇乡、街道要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提供社区用房的“协议书”,就社区用房的规模、位置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由镇乡、街道明确所属社区(或拟新建社区)管辖;该区域的社区用房已达标的,则由开发商提供货币化安置“协议书”。上述“协议书”报区城乡社区建设办公室备案,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上标明,镇乡、街道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结合社区工作实际,进一步整合社区办公用房资源,推行“一门式”服务大厅,提倡“一室多用”,提高社区设施的使用效率。对借用、过于零散、面积过小等无法综合使用的社区用房,在确保社区用房总面积达标的基础上,可通过置换、换租或新建等方式调整。对于城市社区服务中心600平方米的达标建设要求,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调整:一是如房产商提供的社区用房不规范或者面积不足600平方米的,由镇乡、街道统筹协调,提出整合置换方案;二是新建小区所在社区已经落实规范的社区用房,该新建小区不再安排社区用房,由开发商提供规定比例面积的折价资金(按该小区平均价,签订《社区配套用房货币化安置协议书》);三是新建小区所在社区未落实规范的社区用房的,由街道、镇乡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