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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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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yixingmaob 2019/8/6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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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19号)、《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扶组〔2014〕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发展资金的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财政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着重于发展产业、改善扶贫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劳动力整体素质、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第三条 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批、省市备案”。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市、区)扶贫办负责项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组织指导、验收和监督检查。省、市扶贫部门负责扶贫项目备案和监管。第二章 前期准备和立项第四条 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际需求,制定三年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县(市、区)扶贫办。第五条 县(市、区)扶贫办依据本级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在审查、汇总贫困村扶贫项目的基础上,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库应包括本县(市、区)三年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查。列入扶贫项目库、财政发展资金投入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扶贫项目须进行事前评估。第六条 县(市、区)扶贫办于每年元月底以前,按照本地上年度财政发展资金总量120%的资金规模,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开展立项工作。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七条 扶贫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第八条 县(市、区)扶贫办在省财政发展资金下达到县的20日内,根据资金规模,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须在10日内审定。第九条 扶贫项目审批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符合财政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规划;符合精准扶贫到村到户要求。第四章 项目公告公示和备案第十条 扶贫项目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应及时将审定的项目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报纸、电视等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和效益、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第十一条 县(市、区)扶贫办应将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扶贫项目在进行公告公示的同时,用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省、市扶贫部门。省、市扶贫部门应在公告公示期内,发现项目有不符合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要求的,要在公告公示期内及时告知县(市、区)扶贫办。对公告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正式下达项目批复,并抄报省、市扶贫部门。同时,须将县级年度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省、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