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39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docx

上传人:iluyuw9 2019/8/7 文件大小:3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发布单位】81501【发布文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发布日期】2002-03-19【生效日期】2002-03-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三条第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成立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基层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者协会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的职能:(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能力;(二)开展消费知识教育,组织有关单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商品使用技能,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三)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意向调查,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性能调查,客观公正地公布结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指导消费;(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对投诉事项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提请法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处理;(五)对消费者投诉进行综合分析,将投诉反映的商品或者服务问题,及时通报有关经营单位或者部门;(六)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七)对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必要时可进行查询,被查询者应当予以答复;(八)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批评、揭露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经营者;(九)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保证其正常履行法定的职能。第四条第四条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第五条第五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权向经营者索取购货发票或者服务单据、售后服务凭据等凭证。所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持前款所列凭证要求经营者予以修理、更换、退货或者承担其他责任。第六条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销售一百元以上商品或者提供三十元以上服务的,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低于上述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不论金额多少,经营者必须出具;(二)经营需要开封、调试的商品,应当当场为消费者开封、调试;(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