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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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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xwziyou8 2019/8/8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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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漯政〔2010〕43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6月30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决策、实施程序,保证资金合理、高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漯政〔2007〕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外及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国债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市级政府信用贷款或财政担保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下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成立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委托市建设行政部门具体代管。《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由财政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或特设账户,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和核算。第五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单独编报政府投资项目书,并对项目计划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等作出书面说明。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建设资金规模,会同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第六条市政府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发展要求和实际需要等,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对上报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必要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工程概算)、建筑结构及建设装修标准等。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对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并报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第八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立项申请时,使用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资金安排意见,代建项目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投资,根据批准的建安工程投资额组织开展限额设计工作。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限额以上设备和物资的购置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依法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