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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州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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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州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542605778 2019/8/8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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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州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黔南州州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州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州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州级党政机关,是指州委各部门,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人大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或领导办公会议研究,报分管州领导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州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第八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每人每天550元。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每人每天450元。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九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以下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