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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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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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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了本实施细则。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已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的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鉴定承担单位资质、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成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可按原规定上报,由广东省水利安全管理中心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由省水利厅审定,其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为加快我省水利“三大会战”前期工作进度,按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条的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自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库容大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高于15米的水库,和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小于上列规模的水库、水闸可参照实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和对其实施行业管理的水库、水闸。其它部门管辖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负责制的原则对不同规模的水库、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审定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指影响县级以上城市、城镇安全或坝高高于50米的中型水库、下同)和大型水闸(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0立方米每秒及防护对象的重要性为“重要”、“特别重要”。“重要”、“特别重要”的含义比照《防洪标准》(GB5020l—94)、)安全鉴定意见。      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心受委托对全省一般中型水库和中型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审定辖区内一般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的小(1)型水库、小型水闸(最大过闸流量U0—1000立方米每秒及防护对象的重要性为“中等”。“中等”的含义比照《防洪标准》(GB5020l—94)、)的安全鉴定意见,并制定其他小型水库和小型水闸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第四条 水库、水闸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安全鉴定的组织单位(以下称组织单位)。其它部门管理的水库、水闸可以委托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安全鉴定的组织单位。      管理单位应协助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后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水库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重大工程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水闸投入运用后每隔15—20年,应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适时进行安全鉴定;对影响水闸安全运行的单项工程,必须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第六条 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分类标准:      一类坝: 实际抵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水库大坝。   二类坝: 实际抵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l-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抵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水库大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