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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影响.doc

上传人:crh53719 2014/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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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影响
[摘要] 中国于2004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性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低或取消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本文首先阐述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演变和政策导向,然后客观地从积极与消极两方面分析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我国资源性产品行业的影响, 并对我国政府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企业提出建议。
[关键词] 出口退税政策资源性产品出口加工贸易
出口退税,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 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 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的重复征税,从而增强该国家和地区对外出口商品的竞争力。目前,出口退税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认可并采用,成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WTO所认可的原则。中国政府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性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调低或取消国家限制性出口产品和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2006年国家再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除了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外,钢材、陶瓷、水泥、玻璃、纺织等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退税率均调低,取消了煤焦油、生皮、锡、锌、煤炭等部分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因此本文就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其导向,探究对我国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其对策。

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导向分析


我国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其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赚取外汇收入、加快资本积累、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应退税款的数额增长率往往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而国家是根据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来确定用于出口退税的款项,导致出口退税指标远远少于应退税数额,于是出现拖欠出口退税的现象。截止2003年,我国累计欠退税额已高达2770亿元。由于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征收时中央与地方是按75∶25的比例分配,而出口退税却完全由中央财政来负担,“谁征收谁退还”的原则没有得到体现。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改革出口退税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际指标为基数,对超过基数部分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 的比例分别负担;再次,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部分实行以进养退;最后,截止2003年底的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2005年8月1日,又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微调,∶ 的比例共同负担。2006年9月15日调整了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如钢材、陶瓷、水泥、玻璃部分成品革分别由13%降至8%和11%,部分有色金属材料出口退税率也下调2至8个百分点,锡、锌、煤炭部分资源类产品取消出口退税,重大机械设备、生物医药、部分IT及国家鼓励出口的科技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至17%,部分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至13%,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