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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义务工作者(志愿者)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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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义务工作者(志愿者)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9/8/9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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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义务工作者(志愿者)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地区义务工作者(志愿者)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_公司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对地区义务服务的管理,合理利用义务服务资源,规范和促进义务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会员的基本条件1、个人会员条件。凡年龄在14周岁以上,志愿从事义务工作,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组织纪律,履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2、团体会员条件。凡机关、团体、公司、企业等单位10人以上的义工组织,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组织纪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二、会员入会登记手续1、个人会员登记手续由申请人亲自到街社区服务中心义工发展中心填写(地区义工发展中心义工登记表),同时邀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小一寸相片2张。2、团体会员登记手续由团体代表到街社区服务中心义工发展中心填写(地区义工发展中心团体会员登记表),同时邀交会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小一寸相片2张。三、会员辅导会员辅导分为人会辅导、服务技能辅导二种。(一)人会辅导1、个人会员入会辅导。个人会员完成入会登记手续后,由秘书处进行入会辅导。2、团体会员入会辅导。团体会员完成入会登记手续后,由秘书处在收到登记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入会辅导。(二)服务技能辅导1、会员在开始参加义务服务前,应根据需要接受相关的服务技能辅导。2、服务技能辅导由秘书处、服务小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办有关的培训班、讲座等,不断提高义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四、会员服务项目选择和参加服务的要求地区义工服务项目分为五个小组:1、帮老助残组:为年老体弱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及残疾人提供长期、稳定的一帮一结对志愿扶助服务,了解他们的需求,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为他们提供家务、护理等服务。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耐心,有爱心,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参与照顾长者;不歧视残障人士,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投入助残工作。:针对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的种种困难,开展帮教、课外辅导、法律援助服务,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耐心、爱心,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并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努力。3、居委会援支组:帮助社区居委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宣传墙报工作。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一定的文字水平或书法、绘画特长,并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参与社区工作。4、义务工作宣传组:负责义工联对外宣传工作,增加社会对义工的了解,吸引更多社会人士参加。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对义务工作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善于沟通,思维活跃,性格开朗。5、社会调研组: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社会现象进行调查研究,,并将调查报告向有关部门和媒介呈报。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正义感,有一定的文字水平,并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参加调研活动。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营效益,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三条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出资人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的交易行为。具体包括:(一)国有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含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及财产使用权等);(二)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三)依法批准的其他国有产权。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地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地区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八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被转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国有产权转让主体。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