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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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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精编版.docx

上传人:apaihuai65 2019/8/9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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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甬价费[2012]24号)时间:2014-01-1113:14:20  来源:宁波市物价局  作者: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物业服务企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物业部,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物业服务收费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秩序,做好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 (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维护公共秩序以及车辆停放管理,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档案管理;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阶段以及提供服务的性质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高标准住宅: 、联排等独门独户住宅; ; (含)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户数占住宅总户数的70%(含)以上的。高标准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第七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和各等级的收费标准,并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