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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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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19/8/10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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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市容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匡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奉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木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容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敢府应当把城市市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本市市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械市市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临汾市城建管理监察队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临汾市市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环保、公安、工商、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第五条二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不得妨碍、阻挠城管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械市市容环境的行为,任何入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必须特有山西省政府法制办统一颁发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对在执行公务活动时未能做到亮证执法者,任何公民、组织和法人可以予以拒绝。第七条在城市市容环境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以及在城市市容环境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墙体、阳台、屋顶或构筑物及树木、下政公用设施上搭建附着物或其它设施,不得堆放、悬挂杂物,不得张贴有碍市容观暗的物品或随意涂写、剖划。违者责令无偿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主管或产权单位应及时整修、装饰或定期冲洗,保持完好整洁。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个人处以50元以下,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遮阳棚应整齐美观,色彩协调,,。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五)主干道两侧院落应采用绿篱、栅栏、花坛(池)或透景、半遣景围墙与人行便道隔离,其高度不超过2米。(六)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并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随意改动和拆除。(七)喷泉应按规定时间喷水,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卫生。(八)街头雕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无损和艺术环境的完整性。(九)未经批准临街建筑物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进行开门打窗。  第九条临街占道摊点设置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予以取缔,并处50元以下的罚款。(一)城管监察部门要本着市容与繁荣兼顾,划分区域,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二)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包括早夜市),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按划线定位经营,按时出收摊。商品摆放应整齐有序,整洁卫生,不得乱堆乱放。(三)严禁店外经营和随意摆摊设点,违者视情节予相应的处罚。(四)游商小贩必须到政府指定市场经营,严禁沿街流动叫卖,违者予以取缔。第十条临街施工场地容貌环境应符合下列觌定,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临街施工场地必须桉规定田栏作业(包括建设、装修、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地下管道改造等),需占道施工的必须事先经城管监察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