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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侵权责任法”
与医疗责任
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
尹永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                                                  2009年12月26日
《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条。其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十一条(第54条至第64条)。
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
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
则医疗机构免责。
下列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
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
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的要点
明确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医疗行为无过错才免责, 提供的任何医疗行为都不存在过错)。
明确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对象,未尽告知义务需要担责。
医方举证责任明显减轻, 但三种法定情况医方仍需举证。
“药物等损害”可先济患者再追偿。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损害要负法律责任。
过度检查将受到限制。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种情况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方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