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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2)(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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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2)(精简篇).doc

上传人:junjun2875 2015/12/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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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2)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2)
办理投靠配偶入户的,除需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迁入学生集体户口
,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
有市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指标。

办理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需提供申请人所在驻穗办申请、市协作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属驻穗办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申请入户,需提供驻穗单位同意占用该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的意见及市协作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及积分制入户类人员的入户复核和落户手续
凡经省、市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入户的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及积分制入户等人员,必须持审核部门签发的批复及入户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复核有疑义、不予通过的,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复核通过的,凭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入户地公安分局***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入户复核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入户复核,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入户卡及合法住所证明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人才引进类人员的,还需提供审批部门签发的批复;属随军家属调动的,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军官证》。
2. 属本市区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审核部门签发的批复、就业报到证明用毕业生通知书》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下同)、《户口迁移证》。
以上人才引进人员,属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如原籍已注销户口的,
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入户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3. 属政策性安置类的,还需审核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以及本人的《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注销户口证明、转业证;属军队离退休安置的,还需提供三联单。
4. 属博士后及其家属入户复核的,凭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家教育部介绍信,以及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登记表》,在介绍信上加具入户复核意见后予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5. 属积分制入户人员,可直接前往入户地公安分局***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及入户手续。
办理入户复核人员如有家属随迁的,若配偶随迁,还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