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行政证据规定及其对证券期货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行政证据证券监管司法审查
【论文摘要】中国加入WTO后,行政机关必须接受被司法审查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了明确的要求作为具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中国证监会必须在日常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中贯穿行政证据规定的要求,建立案卷的意识,建立留痕的意,让整个行政过程都用文字以及其他可以再现的合法方式固定下来,保证可以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以便适应新时期证券监管工作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WTO规则中明确提出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的原则,对该原则的贯彻落实是我国加入WTO的庄重承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核心便是对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行政证据规定”),这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履行我国加入WTO后司法审查职能,建设法治社会,实现行政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一、行政证据规定的现实意义
行政证据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证据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行政诉讼特点,颁布的一部重要证据规则。该规定从以下方面发展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一)对处于弱势的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明确、清晰
面对拥有行政职权的强大的行政机关,原告总是处于弱势。为此,行政证据规定加强了对弱势方的保护,如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取证限制不同以及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二)证据的提供、调取、质证、认证更加规范,更易于操作
实践表明,仅仅依靠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的原则性规定运用证据,很难操作。行政证据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证据形式、举证、取证、质证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详尽的规定,从而使证据的运用更加规范、更易于操作。
(三)注重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证据规定充分考虑了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强烈呼声。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条款的规定上:一是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二是法庭可以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不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三是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
(四)更加融合了现代法治的程序正当观念
程序正当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以及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行政证据规定借鉴国外证据立法和审判实践,吸收证据理论研究成果,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充分体现并融合了现代法治的程序正当观念。
二、行政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
行政证据规定分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等五个部分对与行政诉讼证据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系统的规定,其中对证券监管和执法工作可能产生影响的主要有以下的具体规定:
三、行政证据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作为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具有对证券期货市场事务依法进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