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简析公立高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法律基础及实施途径
论文摘要:论述了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阐述了学生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分析了学生管理中高校和学生产生法律纠纷的主要领域并介绍了典型案例;提出了依法进行学生管理、构建和谐教育管理关系的实施途径;总结了我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实践经验。
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律地位;实践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观念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管理变得日益复杂。维护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及其相关权利,构建和谐教育管理关系是高校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衡量高校管理工作成败得失的重要标尺。对公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审视和研究,有助于推动高等学校制度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等各方利益的实现。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公立高等学校是指政府举办并由公共财政经费维持的高等学校,也称公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其称为“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以区别于从20世纪90年代起出现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公共财政经费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公立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法律地位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从民法的角度对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予以定位,明确规定了高校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法人是否以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并将非企业法人又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高校虽然是被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来定位的,但高校又实实在在地拥有并行使了法律授予的部分公共管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8条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它表明作为国家教育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权,实际上由作为被授权人的高等学校行使。国家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并赋予其从事教育活动的行为,是国家教育职能的一种实现方式,而高等学校的办学权力和权利,是国家教育权的转移或委托。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高等学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高等学校实质上具有三种角色:教育教学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集合体或者共同体组织。大学生也是多重角色的综合体。因此,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过程中高等学校和学生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学上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法学上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二、学生管理中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以及奖励与处分等。其中学籍管理的事项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
高等学校在学生管理中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