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普陀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普陀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区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四条设置民办幼儿园应适应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章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七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幼儿园的设置应符合本区教育发展规划;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或标准。(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可行的办园规划、发展目标;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或方案。(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五)有合法的幼儿园章程、组织机构,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六)有符合国家任职资格要求的园长和教职工队伍。有2名或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七)有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幼儿园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员名单;(六)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七)拟任园长和拟聘教师、财会等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八)拟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包括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九)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十)拟办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岗位职责。第九条民办幼儿园的申办程序(一)举办者向本区民政部门(社团管理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