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号:粤建管字[2003]38号颁布时间:2003-04-22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逐步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全面提高我省施工安全技术水平,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限制使用竹脚手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广东省建设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建设工程限制使用竹脚手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逐步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全面提高我省施工安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禁止使用竹脚手架的范围:一、县级以上市、县(区)的城区;二、上述区域外,搭设高度超过18m的工程。第四条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竹脚手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应有设计及搭设方案,方案中须绘制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方法和基础详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二、架体材料应选用有四年生长期的竹材。立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mm,横向水平杆不得小于90mm。三、严禁采用单排竹脚手架。四、搭设后,搭设班组应进行自检,经项目部、企业的技术(安全)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五、分段搭设的,应分段验收。六、当个别竹材出现枯脆、裂纹、白麻、虫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脚手架进行加固处理。大面积出现上述状况时,应重新搭设。第五条监理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纠正。对符合本规定允许使用竹脚手架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其设计及搭设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搭设及维护管理。第六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脚手架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第八条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建工程施工仍使用竹脚手架的,不得参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的评审。第九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