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篇一: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文件,结合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一、关于土地补偿(一)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缴费均按照《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株云龙管发〔2010〕43号)文件标准执行,(二)青苗补偿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持有合法证件的苗木经营户可参照《关于青苗(生产)补偿费、苗圃移植搬迁费补偿的补充规定》(株云龙征指发〔2010〕4号)执行。二、关于房屋补偿(一)房屋补偿严格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房屋内外生产生活设施实施包干补偿,标准为7000元/人。(三)房屋装修补偿无等级,只按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三类,分别按照300元/㎡、280元/㎡、200元/㎡的标准包干计算补偿;简易结构房屋及生产性用房厂房不计算。(四)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五)房屋主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三、关于人口指标(一)被安置人口资格指标认定由各项目指挥部组织公安、规划会议确定,并将人口信息资料予以公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住房安置人员,享有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过渡费、搬家费:;;;;;。(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该指标可享受安置房购房指标和购房补助及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费,不享受过渡费、搬家费以及70㎡/人的建房资格指标。;(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四)下列人口不计入住房安置人员:;;;。(五)通过非正当方式、未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认证而转让给非本镇(办事处)户口的涉拆房屋,只支付房屋补偿相关费用,不计算安置人员指标。(六)拟征地调查公告张贴日之前已死亡人口不享受任何征拆补偿以及房屋安置指标和补助。(七)拟征地调查公告张贴之日后户口迁入本地的不享受任何征拆补偿以及房屋安置指标和补助,因婚嫁原因迁入的配偶及新生儿除外。四、关于房屋鉴定(一)发展规划部和国土建设部为房屋合法性鉴定的主体。(二)被拆迁人能提供以下文书(未经涂改合法有效原件)之一的,其房屋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民建房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规划部门审批后下发的在建建设复工通知单、建房审批表;,有具有相关审批资质的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收费凭证未标明建房面积的,按安置人口数人均70㎡的标准认定合法面积。(三)被拆迁人不能提供上项规定文书之一,但同时符合下列三条规定的,经审查并按30元/㎡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应安置人口数人均70㎡的标准予以认定:、规划部门认定,被拆迁人具有建房资格;;(即水、电、气、餐卧厨卫等),且于拟征地公告张贴前被拆迁人一直居住。、3条情况,但在2009年航拍图上有明确标示的居住房屋及生活配套用房,若原家庭其他住房人均不足70㎡,在按30元/㎡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两层以内的建筑面积可认定为合法。、3、4条情况的,按违法建筑认定,包括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在内,一律不予补偿。五、关于房屋安置(一)云龙示范区所辖区域均属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只采用房屋征购方式拆迁安置,不实行自拆重建方式拆迁安置。对被拆迁人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自购商品房安置。(二)安置房分为多层住宅和低层联排两种房型。多层住宅为五层(不含车库和杂屋间),基本户型建筑面积约为45㎡/套、90㎡/套、135㎡/套;低层联排为三层,基本户型建筑面积约为240㎡/户、270㎡/户、300㎡/户,二、三层两户共一楼梯。(三)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房型(多代同堂户,晚辈分别组建家庭但未分户的除外),且均将实施实名制登记,第二次拆迁时不再享受任何房屋安置政策。(四)自购商品房的,实行实名制登记且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