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从劳动价值论基本原理看劳动所有权的保障制度建设
论文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劳动所有权
论文摘要:马克思对计划经济合理性的论证是在劳动价值论的框架中进行的。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平均水平的生产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劳动强度来决定的假定下,低于这些平均水平的私人劳动不创造价值,因而无法转化为社会总劳动。这样,在封闭经济中,私人劳动的总和不等于社会总劳动。要实现劳动的直接社会性,计划经济体制需要承担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总劳动的全部成本,这是计划经济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也说明为劳动成为价值创造公平的条件是我国制度建设中应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质疑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理论合理性前提
我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认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其弊端的长期存在都不同程度与权力过分集中相联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中在政府手中的经济决策权和资源配置权成了目前产生利益矛盾和越来越多的腐败案件的根源。为什么要把经济权力集中于政府手中?这个间题使人们对传统的计划经济理论提出了许多批评,连带影响了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认识。但是,理论的建立都会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我们认为,质疑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理论合理性前提既有助于我们解决问题,也有助于我们深人研究和完善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对计划经济合理性的论证是在劳动价值论的框架中进行的。在分析商品拜物教从而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私人劳动同社会总劳动的关系的“荒缪形式”时川,,马克思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是“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也就是社会总劳动等于私人劳动的总和。在马克思那里,私人劳动又叫个人劳动或个体劳动,(也叫单个劳动力,与形成价值的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性质的“同一的人类劳动力”或“社会劳动力”相对应),指社会分工产生以来,作为独立生产者的私事(我理解“私事”在此指不需要外人插手的事)而进行的生产商品、构成分工体系的各种有用劳动的组织,包括从小规模的个体生产者到大规模的公司等全面依赖着的各种微观组织。私人劳动与社会总劳动相对应,与所有制性质无关,这是准确理解劳动价值论所表达的数学意义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在私人劳动之和等于社会总劳动的假定下,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公共占有),会使曾经相互分离的所有的、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转化为‘“直接社会性的”劳动,即社会生产直接满足社会需要,不用再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在劳动力的使用和社会需要之间楔人私人盈利的考虑。因为马克思认为,这种私人盈利的考虑使私人劳动向社会总劳动的转化中产生了人对人的剥削。
所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众多的经济学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曾相信,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由于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劳动一开始就是直接的社会劳动,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一开始就具有直接联系,所以,无须借助于商品、货币、市场等形式,政府用计划特别是对社会劳动的计划调节可以解决一切!那么,计划经济的弊端如何解释呢?我们发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解开这个谜底的钥匙。
二、劳动价值论框架中的一笔歧义
马克思认为,私人劳动产品一旦采取商品形式就具有的谜一般的性质来源于商品形式本身。商品形式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