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电网公司所属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05年9月26日广西电网公司工会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广西电网公司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司所属基层工会组织(以下简称基层工会),是指广西电网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工会委员会。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四条基层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及任期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到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第八条大型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期,考虑到工会主席作为本单位党委(总支)委员人选进入党委(总支)的实际,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单位党委(总支)委员会任期同步。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和呈报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要求和干部“四化”的标准,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若干意见》(桂办发[1998]27号)关于“企业工会主席要按同级党政副职条件选配,是党员的应进入企业党委会(常委会)”的精神,从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和申报程序(一)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总支)和广西电网公司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总支)和广西电网公司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总支)与广西电网公司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二)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分会意见,提出的建议名单,经同级党委研究同意后上报广西电网公司工会。对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上报公司党组,同时报送广西电网公司工会。(三)对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由公司人事部门与广西电网公司工会进行全面考核、审定后,报公司党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报地方工会。(四)基层工会委员会在接到公司党组和上级工会对工会委员会(含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批复文件后即可进行选举工作。第十二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