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学生法律素质拓展
主讲人:马海超
第一讲法理学
一、法是什么
二、法的特征
三、法的作用
四、法的效力
五、法的渊源
六、法律体系
七、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八、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法是什么
: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产生:国家制定、认可
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内容:权利和义务
调整对象: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目的: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一、法是什么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这是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共同的本质。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
可为模式:人们可以怎样行为
勿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
应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二、法的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
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即具有一定文字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的各种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
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二、法的特征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
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具有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法的特征
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征。
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二、法的特征
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法的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