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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分析.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8/15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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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法法条分析对于一道10的法条分析题,一定要有答题要点,这个答题要点,我认为这要有以下几点:1>该法律条文所反映的是民法中的什么法律制度2>该法律制度的概念3>该法律制度的法律特征或者说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要件4>该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或者法律目的、法律效果立法目的,条款解决了什么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分析: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而只能截取其中的部分进行法律调整。而该法律条文正是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制度。由该条可见,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在于其主体的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其表现在法律地位的平等,适用规则的平等以及权利保护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也存在例外,在身份法领域,如父母子女间的亲权关系等,同时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促进平等性。需要强调的是,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一方必须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而非其它身份参与,即公权力不得参与。民事主体是公民和法人,民法不保护其它个体所为的行为。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两类:所谓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所谓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具有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的特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分析:这两条是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法律上的“能力”是指一种在法律上的资格和地位,民事权利能力即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具有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以及不得抛弃的特点。权利能力自出生时起,我国法律一般以医院出生证明上登记的时间为出生时间;权利能力自死亡时至,在我国法律也是以医院的死亡证上的死亡时间为准的。值得注意的是,植物人实际上有生命,也即有权利能力,而被宣告死亡的人不管其有没有依然生存,在法律上都视其已经死亡,权利能力消灭。但是,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为的民事行为有效,即法律剥取了其失踪以前的民事权利能力却又赋予其宣告死亡以后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一个公民,无论其身份、年龄、性别、智力、政治地位甚至人身自由等情况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这一条只对一般民事权利有效,即公民的一般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对于如婚姻等特殊权利能力则因年龄而不同。还有,一国民法可能对外国人的权利能力加以限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