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指南2016年8月编写说明为方便监管人员做好餐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办法》相关规定,省局组织编写了《江苏省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餐饮服务环节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所列30项检查指标,逐项详解检查的必须要素,明确检查方法和结果评价标准,并提出不符合项目的处理建议。每次检查的最终结果判定,应依据各单项结果,按照《餐饮服务环节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明确的判定原则作出。《指南》中对“经营者”的要求,涵盖所有餐饮服务经营者,对“经营企业”的要求仅适用于餐饮服务企业,对“其他经营者”的要求,适用于除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和具有差别化管理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指南》中“不符合项目的处理建议”是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常规指导意见。一、许可管理序号检查内容详解结果评价不符合项目处理建议检查方法【序号1】(一般项)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经营者名称”应与《工商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登记的“名称”、“机构名称”、或“字号名称”等一致。—“是”,有任意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此项评价为“否”。、、“否”的,可按照经营者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给予警告。检查人员可通过要求经营者提供书证资料的方式对其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并将相关书证资料收入监管档案。现场检查与资料审查结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与主体资格证明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投资人姓名”、“负责人姓名”、“经营者姓名”等一致。、、,评价为“否”,拒不改正的,可按照经营者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拒不改正,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类型、项目应与许可证载明的“主营业态(含备注)”、“经营项目”一致。,评价为“否”的,可按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经营场所”一致。,评价为“否”,可责令其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停止经营,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不主动注销,重新申请,且未停止经营的,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评价为“否”,但其经营场所符合许可审查细则要求,并能及时主动纠正其行为,未产生不良后果的,可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其行政处罚。二、信息公示序号检查内容详解结果评价不符合项目处理建议检查方法【序号2】(一般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对设置包厢的餐饮单位,应当悬挂在店堂门厅处;对不设置包厢的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应当悬挂在消费者就餐场所显著位置;中央厨房、集体供餐配送单位应当悬挂在其经营场所。—“是”,有任意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此项评价为“否”。,此项评价为“否”的,可按照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此项评价为“否”的,可按照违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其五日内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序号3】(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