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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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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9/8/15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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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监督管理,保证流通领域中商品计量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我国境内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申请,并组织计量认证和定期复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依法实施监督。第五条申请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的技术文件。第六条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二)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第七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的内容和要求: (一)计量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二)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三)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明确其业务工作范围。第九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规章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二)维护和保养计量检测设备,保证计量检测设备在使用周期内准确、可靠; (三)妥善保管计量检测数据原始记录,并对其出具的数据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第十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为社会提供的计量公正数据可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第十一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提供计量公正服务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第十二条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对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证书的部门撤销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吊销有关操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第十六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考核规范,统一印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申请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标志。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文由首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干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的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考察任免(一)纪检组组长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提名并进行考察,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由中央纪委报中央任免。(二)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局长(专员)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名并进行考察,经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中央组织部备案,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任免。(三)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副局长(副专员)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名并进行考察,经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中央组织部备案,由监察部任免。(四)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和副局级室主任由中央纪委干部室商派驻机构提名并进行考察,派驻机构组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中央纪委干部室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审批,由中央纪委任免。(五)处级及以下职务由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在规定职数内提名,与中央纪委干部室沟通后组织考察,经派驻机构组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中央纪委干部室审核并办理任免职手续。(六)派驻机构干部可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驻在部门组织的竞争上岗;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副局长(副专员)职位空缺时,可面向该派驻机构及其驻在部门、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以及其他派驻机构进行竞争上岗,具体工作由中央纪委干部室统一组织。二、交流和录用(一)派驻机构干部可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其他派驻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范围内进行交流。干部交流工作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商驻在部门实施,驻在部门应予以支持。(二)纪检组组长、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局长(专员)的交流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统筹安排。(三)其他局级干部的交流由中央纪委干部室商派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