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桐乡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申继鸿E-mail:cwtjxtx@电话:880705062011年4月29日公共场所卫生立法回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7]2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1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第2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发布,1993年4月26日修改。最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解决的问题:新版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内容:1、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2、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强化了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角色。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3、对建立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室内空气、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装饰装修等提出更加规范的要求,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意识和水平;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内容:4、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5、从原实施细对违规者的罚款额度20元~2万元提高为500元~3万元,加大了处罚力度;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内容:6、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7、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内容:8、如果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读共5章43条:分别为总则(6条:第1-6条)、卫生管理(15条:第7-21条)、卫生监督(12条:第22-34条)、法律责任(7条:第35-41条)、附则(2条:第42-43条)(以下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经营活动中的要求与各位共同学习)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读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中的要求和规定:管理责任: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读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中的要求和规定:档案要求: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