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华夏孔雀城四期-资金信托合同(A类)合同编号:201320200400500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A类)目录1 引言 12 定义 13 信托目的 54 信托类型 55 信托的规模 56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7 信托的成立 98 信托预计存续期限 109 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1110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1411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1512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713 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 1914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2415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2516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2517 受益人大会 2618 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2819 信息披露 3020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3021 违约责任 3222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3423 合同生效 3424 通知与送达 3425 不可抗力 3526 其他条款 3527 填写说明 36引言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编号为2013202004005001的《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A类)》。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交付信托资金,于信托成立之日/申购开放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合同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或信托:指“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编号为2013202004005001号的《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A类)》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合同:统指《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A类)/(B类)》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文件:指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借款人、担保方等各方就信托贷款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编号:2013202004005004)、《股权质押合同》(编号:2013202004005005)、《保证合同》(编号:2013202004005006)。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主体,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益人:指在信托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的受益人在本信托成立时即为委托人。信托存续期间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赠与、继承/承继等情形的,受益人为以受让等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借款人:指大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质人/廊坊京御:指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指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指出质人和保证人的合称。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为: 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600622698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该信托募集账户。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募集账户为: 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