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容摘要
遗嘱见证制度是继承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而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都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合格见证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
实性、合法性,但其内容过于简单粗陋,远远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近年来,我国
就出现了不少案件因遗嘱见证人不适格或见证程序有瑕疵导致遗嘱被确认无效,使遗嘱
人的财产无法按其真实意愿分配。本文通过对遗嘱见证制度的理论探究,对比分析了世
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遗嘱见证制度,从比较法角度论证了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见证制
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我国遗嘱见证制度的具体建议。除了引言及结语之外,本文
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遗嘱见证和遗嘱见证人的概述”。本部分提出了遗嘱见证及遗嘱见
证人的概念,同时论证了遗嘱见证的作用。遗嘱见证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应遗嘱人要求,
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对遗嘱订立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
的一种活动。而遗嘱见证人是遗嘱见证制度的关键因素。遗嘱见证人是指由遗嘱人指定
或认可的,见证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证明遗嘱人心智正常,遗嘱内容符合遗嘱人真实
意思表示等情况的人。遗嘱见证主要有三大作用:即在遗嘱继承纠纷中充当证据;在遗
嘱订立、生效、执行等过程中都起到监督作用;能够保护继承利益,保证遗产分配符合
遗嘱内容和遗嘱人意愿。本文认为遗嘱见证制度对遗嘱的设立非常重要,我们很有必要
加强对遗嘱见证制度的研究,尽快的完善我国遗嘱见证制度。
第二部分:“遗嘱见证制度的比较研究”。本部分从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遗嘱见
证的具体规则、遗嘱见证效力三方面对比分析了大陆法系的罗马法、德国、法国、日本、
我国台湾地区和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关于遗嘱见证制度的规定和判
例,并分析了以上国家和地区的遗嘱见证制度的异同。本文认为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
遗嘱见证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对我国遗嘱见证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三部分:“我国内地遗嘱见证制度的概况及评析”。首先介绍了我国古代遗嘱见
证的概况,指出我国在西汉甚至更早就有遗嘱见证人出现,当时遗嘱见证人的选任大多
是遗嘱人较为信任的“亲朋”。其次分析了我国现行《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见证制度,
从中总结出我国遗嘱见证制度的不足之处。本文认为我国法律对遗嘱见证制度规定的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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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匮乏,与社会需求极不适应,无法发挥其作用,形同虚设,应该尽快完善我国遗嘱见
证制度。
第四部分:“我国遗嘱见证制度完善”。本部分指出完善我国遗嘱见证制度的必要
性和完善我国遗嘱制度的需要注意的问题,然后从遗嘱见证人资格、遗嘱见证的具体规
则、遗嘱见证人资格对遗嘱效力的影响以及各种遗嘱形式对遗嘱见证的要求等方面对遗
嘱见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具体建议。最后本文对我国的律师遗嘱见证作了概述,对
律师遗嘱见证的法律责任和应该注意的问题作了提示。
关键字:遗嘱见证;遗嘱见证人;见证人资格;遗嘱见证规则;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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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system of wills witness is an indispensable system in the Law of ession.
According to China’s Law of ession, there should be at least two qualified witness to
ensure the truth and legality of the wills on behalf of the testator, oral wills, and recorded
wills. But their content is usually too simple to meet the needs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recent
years, there are many wills confirmed as invalid due to the unqualified witness or the defect
of the process. In these cases, the testators’ property couldn’t be allocated according to their
true wish. The pares and analyzes the system of wills witness of main countries and
region. From this point of view, it demonstrates the inadequacies of China’s 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