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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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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送审稿.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8/17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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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送审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进培养一批高层次医疗人才,加快提升我区医疗技术水平,把建设成现代医疗服务业比较发达的区域医疗中心,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高层次医疗人才是指经认定,并在区属公立医院工作的在岗高层次医疗人才。第三条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人才引进遵循双向选择、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重点引进临床实用型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第二章人才的认定第四条区认定的高层次医疗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等。(三)在区公立医院工作的,不受编制的限制,临聘的必须与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四)男性年龄原则上应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五条认定的条件和范围。区高层医疗人才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类。(一)Ⅰ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市认定的国家级人才或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A类高层次人才;2、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国家级名中医。(二)Ⅱ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或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B类高层次人才;2、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名中医;3、中华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专业委员会主委;4、省、部级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的博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主任职务3年以上;5、经认定,符合我市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I类条件的临床医学人才。(三)Ⅲ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市认定的后备级人才或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C类高层次人才;2、副省级城市重点学科带头人;3、中华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专业委员会副主委或中华医学会(地、市)以上专业委员会主委;4、省、部级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主任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5、经认定,符合我市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II类条件的临床医学人才。(四)Ⅳ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现任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省级特色专科学科带头人;2、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3、50周岁以下,省、部级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的硕士生导师且科室副主任职务3年及以上。(五)Ⅴ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45周岁以下,符合我市本年度紧缺专业目录范围,经用人单位认定,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的人员;2、40周岁以下,符合我市本年度紧缺专业目录范围,经用人单位认定,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的人员;3、40周岁以下,在三甲医院工作满5年及以上,符合我市本年度紧缺专业目录范围,经用人单位认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4、现任副省级城市区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带头人。第六条高层次医疗人才的认定程序如下:(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二)单位及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或评审。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到卫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