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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监督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fangjinyan2017001 2019/8/17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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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监督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保护作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领导干部的信访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中反映党组织、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不需要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轻微违纪问题等,采取特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以教育警示、纠错整改、预防***、澄清问题为目的的组织行为。第三条实施信访监督要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审慎稳妥、严格保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实施信访监督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或者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第五条信访监督的范围(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但情节轻微、不需纳入案件检查程序的问题;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需要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六)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要求实施信访监督及其他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问题。第六条信访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信访谈话、信访函询、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信访情况通报、提供廉政信息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第七条实施信访监督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提出实施信访监督的建议,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对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有关组织或正职领导干部实施信访监督,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对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实施信访监督,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审批;对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其他领导干部和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或信访举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八条信访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与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的一种监督形式。对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地方和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进行信访谈话,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实施,信访举报部门派人参加;对其他领导干部进行信访谈话,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可直接实施,也可授权信访举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信访举报部门应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审批意见,拟定谈话提纲,确定谈话内容、时间和地点,报负责谈话的领导同意后实施。参加信访谈话必须二人以上,采取与被反映人个别谈话方式进行。通知被反映人时,要讲究方法,减少负面影响,一般应直接通知被反映人本人。实施信访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被反映人说明谈话的目的、意义,讲清利害关系,要求被反映人负责任地讲清问题,并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相关证明材料、整改情况等,报送实施谈话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谈话过程应做好记录,经被反映人核实签字后留存。信访举报部门收到被反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