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概述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含义
“公害”:指由于人们的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并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危害。
“其他公害”则是指除上述的环境污染和危害之外,现在尚未出现而今后可能出现的,或者现在已经出现但尚未包括在《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九种环境污染和危害之中的公害,如废热、光污染等。
公害的特点
⑴公害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与投毒等犯罪现象不同。
⑵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体造成危害。具有间接性和不确定性。
⑶综合性与积累性。指造成公害原因复杂,往往是综合起作用,且是积累性、连续性地起作用,这与传统的侵害行为的原因单一和危害的一次性有别。
⑷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不仅侵害多人的权益,还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如健康权、财产权、环境权益等。
⑸危及的范围广。
⑹公害引起的疾病难以发现和治疗,甚至不能根治,有的还危及下一代。
二、关于防治污染制度和措施的法律规定
防治污染制度和措施是有别于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具体制度。它们主要体现在污染防治法专门法中,主要有:
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防止污染转嫁制度
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
现场检查制度
1、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制度
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公布限期禁止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
这是由单纯的末端治理逐步转变为工业生产全过程的控制的重要举措。
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指排污者必须依管理规定》)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排污情况,并提供有关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
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指环境管理由浓度控制向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转变
到2002年我国环境保护已进入从总量控制到总量削减的转变
4、防止污染转嫁制度
指防止外国、台湾地区厂商或我国企事业单位,将污染严重的设备、技术工艺或者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法律规定。
⑴主要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单行法和《巴塞尔公约》。
⑵构成污染转嫁行为的条件。三个构成要件:
转移的内容为法律所禁止的;
接受单位没有防治污染的技术、设备、资金因而不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危害;
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三者缺一不可。
注意:为有效防止污染转嫁,只要实施了污染转嫁行为或者实施了接受污染转移行为,都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转移行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5、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
清洁生产指利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材料、能源、工艺、设备和生产方式及科学的内部管理,生产出清洁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