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论国际服务贸易框架下的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
作者:李玫姬古标仁王碧艳
[论文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广西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
[论文摘要」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其具体行动受国际服务贸易相应规则的约束。开展广西与东盟高等教育合作应坚持追求经济效益、企业化经营、悟守法律规范、以人为本等适应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理念,采取与国际服务贸易惯例相一致的运作模式。
2010年,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启动,将广西推向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前沿地带,这为广西与东盟开展中医药教育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本文拟从国际服务贸易视角对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进行探讨,并分析广西与东盟中药教育合作运作模式,以实现国家和广西中医药教育机构的利益最大化。
一、将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置于国际服务贸易框架下的依据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通过商业现场或自然人向服务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人的过程。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服务”包括任何部门所提供的任何服务,但政府当局在履行政府职能时提供的非商业性、非竞争性服务除外。也就是说,凡是承诺开放教育市场的国家,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或相关行为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所有成员方均有权参与其教育服务竞争。这说明,教育的国际合作已经从传统的文化交流进人一个新的领域
—教育服务的商业领域。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是具有特定商业性质的区域性教育合作活动,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
将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置于国际服务贸易框架下,是因为其与其他国际间服务贸易一样主要以四种方式进行:一是“跨境交付”,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资或资金的流动,如利用网络进行中医药远程教育合作。二是“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的服务消费者(自然人或法人)提供服务,如广西中医药教育机构接受东盟各国派遣的留学生以及在广西开展短期培训和各类辅助性教学活动。三是“商业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另一国境内的商业存在(任何类型的专业机构或经营实体)提供服务,允许一国的机构到另一国开业,包括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机构,为服务需求方提供服务,如广西中医药教育机构与东盟各国合作办学、独资办学。四是“自然人流动”,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另一国境内的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如广西中医药教育工作者到东盟各国教育机构中任职或兼职,从事有别于移民的个体性的服务并获取报酬。因此,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教育服务贸易部分,其具体行动必然主动或被动、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国际服务贸易相应规则的约束。
二、适应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理念
(一)追求经济效益的理念。长期以来,国内民众一般认为,国际高等教育合作主要是进行文化交流而不是为了牟利。同时,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和管理一直是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高等教育机构本身并不直接进行资源的市场交换与交流,因此,我国的高等院校及其与国外的高等教育合作一直与市场脱节,不以营利为目标。然而,教育服务业作为一项新兴的绿色产业,是当前最具活力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世界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例如,澳大利亚就积极发展教育出口事业,为国家赚取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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