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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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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yixingmaob 2019/8/19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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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发布单位】甘肃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8-07-02【生效日期】2008-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徐守盛二OO八年七月二日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六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七条第七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第八条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制度。清理完毕后,制定机关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已做修改或调整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应当终止。第九条第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负责起草。必要时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第十条第十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