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指导教师:任熹真
学生:郭凌晨
1. 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一般来讲,投资者按照其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的大小和对股价的实际控制能力的大小划分为机构投资者(或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小股东)。本文所指的中小投资者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较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具有决定影响的投资者,二是在证券市场持有较少量流通股的投资者。
2 .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
截至2005年2月,。根据搜狐网在网上做的一份投资者调查显示如下,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以中小散户为主:
调查表明在我国股票市场持续低迷的这四年里,%的投资者都是亏损的,%的投资者表示不会再向股市投入新的资金。可见,投资者信心受到了极大打击,这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改革和持续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目前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十分严重。总的来说可以将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表现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投资者得不到投资回报。
中小投资者无法有效地监督公司。
投资者得不到真实完整的信息。
投资者在利益受损时无法得到有效的赔偿。
3. 多元利益主体博弈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分析
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不是孤立地做出行为决策,而是要受到其他利益主体如政府、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影响的。所以有必要分析多元利益主体博弈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状况,构建均衡利益格局。
(1) 政府监管的行为
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监管当局得不到足够激励和有效监管,一方面监管者存在“偷懒”行为的可能,另一方面,如果监管者利用手中的权利来寻租,造假者很容易对监管者实施***并取得成功,这样将导致监管者和造假者之间的串通和合谋,从而使造假行为得到默认和放纵,隐瞒事实、纵容造假成为监管者的理性选择。
根据博弈论,监管者和造假者之间进行合谋是最佳选择,形成了纳什均衡,侵害投资者利益。
(2) 上市公司的行为
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而上市公司总是更强势的。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于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股仍占有控股地位,且我国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即股权分置使得中小股东无论在控制权还是在信息上,都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公司经理等“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关联交易、股息政策等手段侵害中小投资者。所以中小投资者在与上市公司的博弈中处于劣势。
由于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使得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之间存在极大的不一致性,所以首先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根除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的矛盾之源,才能真正实现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利益间的激励相容。
(3) 机构投资者的行为
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中另外一大投资群体,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既存在一致,又存在着差别。
根据智猪博弈模型,大投资者必须自己搜集信息并分析,而跟大户则是小投资者的最优选择。这种“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使得大投资者花费了成本却不能获得因信息优势而带来的收益。但是机构投资者和大户与中小投资者相比具有较强的实力,可以通过与上市公司合作、包装,发布虚假信息,达到自己赚取巨额利润的目的,而且由于这种方法成本小、见效快,成为了很多机构投资者和大户真正实施的策略,造成了中小投资者普遍亏损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