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某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某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落实某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某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选址应符合《某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3、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四、符合下列情况的,对前述第二、三条规定可以适当放宽:1、本市离退休专家自营诊所、门诊部的;2、国内著名专家(卫生部属院校直属附属医院科主任、国家级临床类学会、协会副主委或主委、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在深自营医疗机构;3、国内外著名大学医学院校(卫生部部属院校、国家211工程建设院校、所在国(地区)排名前10名的国外医学院校、省内院校包括南方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广州医学院)在深兴办医院;4、对国际国内具有医疗机构连锁经营经验机构(连锁经营医院时间5年以上、医院数量在20间以上或诊所门诊部100间以上的)在本市开设连锁医疗机构;5、国内中医药著名品牌经营且具有突出特色、社会认可和政府扶持的机构自营中医类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凡上述条件已经变化但在1-2年内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撤销其根据本指引设置的医疗机构。五、拟作医疗用房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有房地产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合法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