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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雅迪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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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雅迪尔).doc

上传人:文档大全 2019/8/19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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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雅迪尔).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律师函XX实业有限公司:近日,XX木业(上海)有限公司发现你司在XX橱柜宣传材料中存在如下文字:“国内生产的人造板,没有一家敢于作出“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承诺,…惟有全部使用欧洲本土制造的板材,才能保障“绿色环保”…”(具体内容见附件一)。现实情况是近三年来的人造板生产线,部分厂家的人造板甲醛含量已经达到了欧洲E1级(甚至E0级)标准。故目前有足够的证据(见附件二)证明你司在XX橱柜宣传材料中的上述文字不属实,是对国内众多优秀的人造板厂家产品质量的贬低及污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贵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应规定。现XX(上海)有限公司委托XX市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郑重函告你司如下:要求贵公司从即日起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反广告法的侵权行为,并通过必要的方式消除以上行为对包括XX(上海)有限公司在内的国内人造板厂家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你司未能停止侵权和消除影响的,XX(上海)有限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司的侵权行为。特此函告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五日附:《承诺书》一份《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一份律师联系方式:办公室地址:XX市XX路X号X号楼X室联系电话:上海XX有限公司fax:地址:XX市XX路XX号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