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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7.08.27修改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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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7.08.27修改稿)1.doc

上传人:aluyuw1 2019/8/20 文件大小:1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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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三章建设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及体量控制第六章建设用地内的绿地第七章建筑物退让第八章附则附表一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附表二分区容量控制表附表三专用停车场配建标准附录一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附录二术语解释附录三计算规则附录四沿城市道路建筑高度控制图示附录五建筑遮挡高度计算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秦皇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的建设用地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使用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且必须建设的建设用地,按本规定附表一执行。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且必须建设的,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第十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一条未列入附表二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托幼、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专业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建设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别墅及低层居住建筑为6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第十三条建设用地未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最小建设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十五条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允许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一第十六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二)。。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必须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车位指标按附表三执行。附表三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扩建、改建建筑之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原有建筑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