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第四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五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按本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附表1、附表2、附表3规定执行(规定的数值均含本数)。半地下室与地下室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执行。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总平面图上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第九条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第十条对本规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情况,我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1: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1半地下室地下室2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用途的,、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面构筑物3住宅建筑底层架空作为休闲绿化公共用途,、,但不计入容积率露天设备、露天堆场及操作场4住宅阳台、入户花园、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入户花园和挑廊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附表2:计入容积率的其他面积计入容积率部分计算方法1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停车外的其他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